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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劳动合同过程有哪些法律风险?

作者:贺清君更新日期:2017-02-22 09:48:05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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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概况:企业与新员工签订劳动合同,看起来非常简单和EASY,事实上需要注意的问题很多,作为HR部门必须高度重视这些细节问题。

企业与新员工签订劳动合同,看起来非常简单和EASY,事实上需要注意的问题很多,作为HR部门必须高度重视这些细节问题。

1、 企业与劳动者没有及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将面临高昂的处罚和赔偿成本

《劳动合同法》设计了相应的约束机制,如果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企业将为此支付高昂的用工成本,主要体现以下几个方面:  

(1)用人单位应自用工之日1个月内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2)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1个月但不满1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资;

(3)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1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旦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没有法律规定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用人单位无法辞退劳动者,否则,违法辞退要支付2倍的经济赔偿金。

2、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订立门槛大大降低

《劳动合同法》其立法目的就是鼓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避免劳动合同的短期化。

《劳动合同法》第14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同意续签劳动合同的,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1)劳动者已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的;

(2)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的;

(3)连续订立2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39条和第40条第1项、第2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4)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1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5)用人单位违反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资。


【案例介绍】

武潇潇被一家外商独资企业录取,企业给她开出的工资待遇很高,入职后唯独一件事情让武小姐感到不安的是:进入该企业工作后,武小姐提出和企业要求签订劳动合同,可企业人力资源部却通知她说这家企业和员工都是每季度集中签订合同,武小姐只好等。

到了季度末,企业人力资源部又继续推脱不签订合同,虽然武小姐多次要求企业和他签订劳动合同,但企业一直以种种理由进行推托……一年多过去了,企业开始裁员,用人部门以武小姐工作业绩不佳随意一个理由通知武小姐结束劳动关系。

武小姐被迫办完离职手续后,向企业提出经济补偿金的要求时,遭到了企业的拒绝。企业给武小姐的理由是“我们之间没有劳动合同,不存在劳动关系,双方均可随时通知对方结束这种关系,没有必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武小姐于是向当地冲裁机构提请仲裁,由于武小姐保留了大量的入职工作证据,最终仲裁结果是企业要双倍赔偿给武小姐入职以来的工资,同时由于企业 非法解聘又支付武小姐2倍的经济赔偿金。

【最佳实践分享】

连续订立2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第三次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只要劳动者同意签订,企业一般没有选择权的。作为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在和员工第2次续签劳动合同时就要特别注意了,必须严加考察,争取员工聘用的主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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